第5及第8資料夾 - 管轄權說明
📋 作成目的
Section titled “📋 作成目的”本文件說明第5資料夾(身分文件)及第8資料夾(醫療與保險相關文件)的資料,如何協助證明台灣法院的管轄權,以及台灣作為婚姻與家庭生活實質中心之連結。
📁 第5資料夾:身分文件
Section titled “📁 第5資料夾:身分文件”| 檔名 | 內容 | 證明力 |
|---|---|---|
| 李志那台灣居留證_Lee_Gina_Taiwan_Residence_Permit.jpg | 李志那台灣居留證 | 證明李志那曾在台灣居住 |
1. 管轄權基礎
Section titled “1. 管轄權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1條:由與事件具有相當連結點之法院行使管轄。
- 李志那的台灣居留證可證明其曾於台灣長期合法居住。
- 可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備「在管轄地居住」要件的佐證。
2. 反駁對方主張
Section titled “2. 反駁對方主張”「因未居住於台灣,所以台灣判決無效。」
反駁依據:
- 居留證屬正式官方文件,可證明李志那曾於台灣合法居住。
- 可據發證與效期期間,證明其在台灣的居住歷程。
- 有助於證明台灣是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實質中心。
3. 實質關聯性
Section titled “3. 實質關聯性”- 李志那的居留證代表其與台灣具有強連結。
- 子女亦在台灣出生並成長。
- 可整體證明家庭生活重心位於台灣。
📁 第8資料夾:醫療與保險相關文件
Section titled “📁 第8資料夾:醫療與保險相關文件”| 檔名 | 內容 | 證明力 |
|---|---|---|
| Yang chen lin 보험인증.jpg | 楊政霖保險受益人資料 | 顯示李志那為保險受益人之整理依據 |
| 10909 / 11109 / 11309 / 11409 繳費電子通知單 | 多年度保險繳費通知 | 證明保險契約具有多年持續繳費紀錄 |
| YANG, MINHO 진단서.pdf | 楊旻澔診斷書 | 台灣醫療機構就診事實 |
| YangMInho_DiagnosisCertificate_kidney_250207.jpg | 楊旻澔腎臟診斷書 | 台灣持續就醫紀錄 |
| YangMinho_fullCheckResult.pdf | 楊旻澔健康檢查結果 | 長期在台居住證據 |
| 민호_소아신장초음파_최초및최종검사_20160616_20220428.pdf | 楊旻澔小兒腎臟超音波 | 顯示自幼到後期之檢查連續性 |
| YANG, MINYE kidney 진단서.pdf | 楊旻叡腎臟診斷書 | 台灣醫療機構就診事實 |
| YANG, MINYE language 진단서.pdf | 楊旻叡語言相關診斷書 | 顯示發展與語言評估紀錄 |
| YangMinYe_DiagnosisCertificate_kidney_250207.JPG | 楊旻叡腎臟診斷書 | 台灣持續就醫紀錄 |
| YangMinYe_DiagnosisCertificate_language_250207.JPG | 楊旻叡語言相關診斷書 | 補充語言評估之影像證據 |
| YangMinye_fullCheckResult.pdf | 楊旻叡健康檢查結果 | 長期在台居住證據 |
1. 家庭保障與子女在台居住事實
Section titled “1. 家庭保障與子女在台居住事實”- 保險受益人安排:楊政霖之保險文件可補充說明婚姻存續期間之家庭保障安排,並顯示李志那曾被列為受益人。
- 多年續繳軌跡:從
10909、11109、11309到11409之保費通知,可見此保險安排具有跨年度延續性。 - 醫療紀錄的連續性:可顯示自 2016 年至 2025 年間,子女在台灣仍持續有診斷、超音波或健康檢查資料。
- 生活中心地證明:兩名子女長期在台灣接受醫療、健康檢查與發展評估。
- 與國籍無關:即使為外籍子女,仍可透過醫療利用事實證明實際居住地。
2. 撫養與照顧的實體
Section titled “2. 撫養與照顧的實體”[證明體系]保險安排 → 醫療紀錄 → 定期健康檢查 → 持續居住 → 撫養事實 ↓ ↓ ↓ ↓ ↓家庭保障 台灣醫院 定期檢查 長期生活 實質照顧3. 海牙公約與管轄權
Section titled “3. 海牙公約與管轄權”- 慣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醫療紀錄與持續檢查資料,是認定慣常居所的重要客觀證據。
- 台灣法院管轄:可支持子女當時的慣常居所位於台灣。
- 外國判決承認:亦有助說明台灣關於親權與監護事項裁判的連結基礎。
- 家庭連結補強:保險受益人及多年繳費紀錄,補充反映婚姻與家庭保障安排曾以台灣生活為基礎持續運作。
🔗 綜合證明力
Section titled “🔗 綜合證明力”第5與第8資料夾的協同效應
Section titled “第5與第8資料夾的協同效應”[證明體系圖]
┌─────────────────────────────────────┐ │ 台灣法院管轄權證明 │ └─────────────────┬───────────────────┘ │ ┌────────────────┼────────────────┐ │ │ ▼ ▼┌─────────────────────┐ ┌─────────────────────┐│ 第5資料夾 │ │ 第8資料夾 ││ 身分文件 │ │ 醫療與保險文件 │├─────────────────────┤ ├─────────────────────┤│ • 李志那居留證 │ │ • 保險受益人安排 ││ • 台灣居住證據 │ │ • 子女醫療紀錄 ││ • 生活中心地 │ │ • 健康檢查與超音波 ││ │ │ • 持續居住證據 │└──────────┬──────────┘ └──────────┬──────────┘ │ │ └────────────────┬────────────────┘ │ ▼ ┌─────────────────────────────┐ │ 「台灣是實質生活中心地」 │ └─────────────────────────────┘ │ ▼ ┌─────────────────────────────┐ │ 台灣法院的合法管轄權 │ └─────────────────────────────┘「雖然李志那目前滯留韓國,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離婚訴訟提起時點,李志那與子女們的實質生活中心地均在台灣,此有居留證、保險安排及醫療紀錄等客觀證據可資證明。」
📊 證據間相關性
Section titled “📊 證據間相關性”| 證據 | 證明事實 | 相關法理 |
|---|---|---|
| 居留證 | 李志那曾在台灣居住 | 管轄地連結要件 |
| 保險受益人與多年繳費 | 婚姻存續中的家庭保障安排 | 家庭實質連結 |
| 診斷書與超音波 | 子女在台灣接受醫療 | 實際居住事實 |
| 健康檢查 | 長期在台生活 | 慣常居所判斷 |
| 綜合紀錄 | 家庭生活中心在台灣 | 事實審整體判斷 |
第5資料夾與第8資料夾的資料可共同證明:
- 台灣法院具有管轄權:李志那與子女曾在台灣居住。
- 婚姻與家庭的實質連結點位於台灣:生活重心、保險安排、醫療與照顧均發生於台灣。
- 可作為外國判決承認的基礎事實補強:尤其涉及子女慣常居所與台灣裁判連結。
當對方以「未在台灣居住」否認台灣判決效力時,這批資料可作為重要反駁證據。
最後更新: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