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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及第8資料夾 - 管轄權說明

本文件說明第5資料夾(身分文件)及第8資料夾(醫療與保險相關文件)的資料,如何協助證明台灣法院的管轄權,以及台灣作為婚姻與家庭生活實質中心之連結。


檔名內容證明力
李志那台灣居留證_Lee_Gina_Taiwan_Residence_Permit.jpg李志那台灣居留證證明李志那曾在台灣居住
  • 民事訴訟法第1條:由與事件具有相當連結點之法院行使管轄。
  • 李志那的台灣居留證可證明其曾於台灣長期合法居住。
  • 可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備「在管轄地居住」要件的佐證。

「因未居住於台灣,所以台灣判決無效。」

反駁依據:

  • 居留證屬正式官方文件,可證明李志那曾於台灣合法居住。
  • 可據發證與效期期間,證明其在台灣的居住歷程。
  • 有助於證明台灣是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實質中心。
  • 李志那的居留證代表其與台灣具有強連結。
  • 子女亦在台灣出生並成長。
  • 可整體證明家庭生活重心位於台灣。

📁 第8資料夾:醫療與保險相關文件

Section titled “📁 第8資料夾:醫療與保險相關文件”
檔名內容證明力
Yang chen lin 보험인증.jpg楊政霖保險受益人資料顯示李志那為保險受益人之整理依據
10909 / 11109 / 11309 / 11409 繳費電子通知單多年度保險繳費通知證明保險契約具有多年持續繳費紀錄
YANG, MINHO 진단서.pdf楊旻澔診斷書台灣醫療機構就診事實
YangMInho_DiagnosisCertificate_kidney_250207.jpg楊旻澔腎臟診斷書台灣持續就醫紀錄
YangMinho_fullCheckResult.pdf楊旻澔健康檢查結果長期在台居住證據
민호_소아신장초음파_최초및최종검사_20160616_20220428.pdf楊旻澔小兒腎臟超音波顯示自幼到後期之檢查連續性
YANG, MINYE kidney 진단서.pdf楊旻叡腎臟診斷書台灣醫療機構就診事實
YANG, MINYE language 진단서.pdf楊旻叡語言相關診斷書顯示發展與語言評估紀錄
YangMinYe_DiagnosisCertificate_kidney_250207.JPG楊旻叡腎臟診斷書台灣持續就醫紀錄
YangMinYe_DiagnosisCertificate_language_250207.JPG楊旻叡語言相關診斷書補充語言評估之影像證據
YangMinye_fullCheckResult.pdf楊旻叡健康檢查結果長期在台居住證據

1. 家庭保障與子女在台居住事實

Section titled “1. 家庭保障與子女在台居住事實”
  • 保險受益人安排:楊政霖之保險文件可補充說明婚姻存續期間之家庭保障安排,並顯示李志那曾被列為受益人。
  • 多年續繳軌跡:從 10909111091130911409 之保費通知,可見此保險安排具有跨年度延續性。
  • 醫療紀錄的連續性:可顯示自 2016 年至 2025 年間,子女在台灣仍持續有診斷、超音波或健康檢查資料。
  • 生活中心地證明:兩名子女長期在台灣接受醫療、健康檢查與發展評估。
  • 與國籍無關:即使為外籍子女,仍可透過醫療利用事實證明實際居住地。
[證明體系]
保險安排 → 醫療紀錄 → 定期健康檢查 → 持續居住 → 撫養事實
↓ ↓ ↓ ↓ ↓
家庭保障 台灣醫院 定期檢查 長期生活 實質照顧
  • 慣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醫療紀錄與持續檢查資料,是認定慣常居所的重要客觀證據。
  • 台灣法院管轄:可支持子女當時的慣常居所位於台灣。
  • 外國判決承認:亦有助說明台灣關於親權與監護事項裁判的連結基礎。
  • 家庭連結補強:保險受益人及多年繳費紀錄,補充反映婚姻與家庭保障安排曾以台灣生活為基礎持續運作。

[證明體系圖]
┌─────────────────────────────────────┐
│ 台灣法院管轄權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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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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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5資料夾 │ │ 第8資料夾 │
│ 身分文件 │ │ 醫療與保險文件 │
├─────────────────────┤ ├─────────────────────┤
│ • 李志那居留證 │ │ • 保險受益人安排 │
│ • 台灣居住證據 │ │ • 子女醫療紀錄 │
│ • 生活中心地 │ │ • 健康檢查與超音波 │
│ │ │ • 持續居住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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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台灣是實質生活中心地」 │
└─────────────────────────────┘
┌─────────────────────────────┐
│ 台灣法院的合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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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李志那目前滯留韓國,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離婚訴訟提起時點,李志那與子女們的實質生活中心地均在台灣,此有居留證、保險安排及醫療紀錄等客觀證據可資證明。」


證據證明事實相關法理
居留證李志那曾在台灣居住管轄地連結要件
保險受益人與多年繳費婚姻存續中的家庭保障安排家庭實質連結
診斷書與超音波子女在台灣接受醫療實際居住事實
健康檢查長期在台生活慣常居所判斷
綜合紀錄家庭生活中心在台灣事實審整體判斷

第5資料夾與第8資料夾的資料可共同證明:

  1. 台灣法院具有管轄權:李志那與子女曾在台灣居住。
  2. 婚姻與家庭的實質連結點位於台灣:生活重心、保險安排、醫療與照顧均發生於台灣。
  3. 可作為外國判決承認的基礎事實補強:尤其涉及子女慣常居所與台灣裁判連結。

當對方以「未在台灣居住」否認台灣判決效力時,這批資料可作為重要反駁證據。


最後更新:2026年4月14日